1、邹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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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5、 (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济南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怎样提出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6、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7、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9、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10、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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