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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其中一案例为江西九江一村民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A型肉毒毒素被查处。
2023年2月24日,柴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柴桑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在位于九江市柴桑区岷山乡大塘村7组的黄某云家中发现其生产标识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药品。该药品显示信息“国药准字S10970037,生产企业: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20865,生产日期为2022/08/13,有效期至:2025/08/12”。但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生产过生产批号为20220865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经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涉刑药品案件分析会分析,对涉案药品出具《关于对假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认定意见》。黄某云未经批准生产药品,且生产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为特殊管理药品,使用不当会引起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 号),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黄某云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假冒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例通报中强调,药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药品安全。黄某云作为自然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危害尤为巨大,生产的药品若流入市场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危害,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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